命名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是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新时代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2021年新修订的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着力提升命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基层工作经验,对推动新时代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办法》共20条,明确了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机制、动态管理机制、退出机制、自查机制等。
命名机制规定了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范围、责任主体、命名原则、工作流程等;动态管理机制即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动态管理机制即5年内发生《办法》中所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命名;自查机制即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每年进行自查,对查摆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督促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自我完善和自我提升,积极推动创建工作均衡、高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