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附表二)一式四份;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填报并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填报并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填报并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及公民的生(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填报并签署的《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公民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如无《出生医学证明》,需开具公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四)公民的生父、生母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